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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榭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与胡国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胡国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榭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中信大厦。法定代表人:蔡希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贺春曙,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平,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宁波大榭开发区艺峰制衣厂业主,现住。本院在审理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与被告胡国平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雷军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国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05元,减半收取3502.50元,由原告中信大榭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