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二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林诉被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林,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222号原告张生林,男,194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卫、薛蓓,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工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卫,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林诉被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林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83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