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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12月9日,原、被告在义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向原告骗取了彩礼,即逃离失踪,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4日,原、被告相识。2008年12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村委会证明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并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龚开庆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