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包装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深劳仲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装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做出的深劳仲案(2010)53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包装有限公司称,一、深劳仲案(2010)535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劳仲案(2010)5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其向孙某某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共计为32828.75元,远远超过了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二、仲裁委根据孙某某月工资2300元的标准计算的工伤待遇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在入职××包装有限公司前,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孙某某每月工资底薪是1900元,加班费和福利另计,但工资总额不得超过2300元,孙某某2009年7月份只领取了1094元工资,2009年8月份领取了2199元工资,孙某某受工伤前2009年7月份请假的近半个月是不能计算工资的,且2009年7月份、8月份的工资里面还包含了福利费,亦不应计算在工资里面。三、仲裁委认定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保证书》和《劳动关系终结声明书》表明孙某某完全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综上,仲裁委作出的(2010)535号仲裁裁决书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显的错误,请求本院予以撤销。孙某某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孙某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包装有限公司,2009年8月28日因公受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工伤医疗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问题;二、工资标准问题;三、《保证书》和《劳动关系终结声明书》的效力问题。关于工伤医疗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问题。××包装有限公司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但××包装有限公司未为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纠纷而引起的社会保险方面的劳动争议,属于终局裁决。孙某某在××包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到工伤,××包装有限公司应承担未为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而引起的工伤、医疗待遇的法律责任。××包装有限公司由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工资标准的问题。系事实认定问题,××包装有限公司就此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审查。关于《保证书》和《劳动关系终结声明书》的效力问题。××包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提供的《保证书》和《劳动关系终结声明书》,足以证实双方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保证书》中,双方约定××包装有限公司应向孙某某支付1000元,孙某某不再向公司追索任何形式赔偿,落款日期为2009年10月11日;《劳动关系终结声明》亦约定双方2009年10月13日之前的劳动关系已清理终结,孙某某在该公司的所有工资、加班薪酬、福利、保险以及各种相关的补偿、赔偿均已结清兑付,不再有任何关系,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13日。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劳社认字(市)(2009)第412793001号《工伤认定书》系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工伤鉴定。因此,本院认为,《保证书》和《劳动关系终结声明书》签订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之前,系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院对该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条款不予采信。综上,××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