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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吴美云诉史海林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云,史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吴美云,女,1970年10月11日生。被告史海林,男,1964年11月2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吴美云诉被告史海林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美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