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戚根华与王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根华,王荣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戚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凤恺、潘建明。被告王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根华诉被告王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根华于2010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根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戚根华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