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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戚根华与王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根华,王荣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戚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凤恺、潘建明。被告王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根华诉被告王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根华于2010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根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戚根华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