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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保字第49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蒋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在本院的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在本院的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王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仁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