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行审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绍行审字第101号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山阴路与68。法定代表人寿志平,局长。被申请人张燕。2010年9月25日,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09)A40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张燕涉嫌无证无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对其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玖台电脑,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申请时间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绍县工商案字(2009)A40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江忠审 判 员 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雷红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