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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梁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徐树生与邓春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树生;邓春梅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梁民初字第82号原告徐树生,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邓春梅,女,1977年2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生与被告邓春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树生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邓春梅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大道供销社院内的二单元六层东户面积为114.12平方米的房产(产权号证号LZ080364),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春梅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大道供销社院内的二单元六层东户面积为114.12平方米的房产(产权号证号LZ08036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国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梁民初字第82号鄂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徐树生与被告邓春梅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梁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邓春梅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大道供销社院内的二单元六层东户面积为114.12平方米的房产(产权号证号LZ080364)。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手续。附:本院(2010)梁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