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来狗与杨文义、苗海贤、杨朋鹏、张绒绒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狗,杨文义,苗海贤,杨朋鹏,张绒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杨来狗。被告杨文义。被告苗海贤。系杨文义之妻。被告杨朋鹏。系杨文义之长子。被告张绒绒。系杨朋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狗与被告杨文义、苗海贤、杨朋鹏、张绒绒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来狗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杨来狗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余款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