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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屠某某、申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与衢州市××区××印刷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屠某某,衢州市××区××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保字第48号申请人申屠某某。被申请人衢州市××区××印刷厂,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中路以××江北路以东。负责人陈某某。申请人申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区××印刷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市××区××印刷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