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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南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南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陈某为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陈某起诉称:其与肖某于2007年9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相识时间短,结婚草率,双方在婚后未建立深厚夫妻感情。肖某于2008年9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肖某离婚。陈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肖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陈某提供的结婚证一本,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陈某与肖某于2007年9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0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肖某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与肖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也不长,未能建立深厚夫妻感情,肖某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有两年,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鉴于肖某未到庭,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暂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陈某与肖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启市人民陪审员  方跃进人民陪审员  胡文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厉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