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徐伟与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王占朝,经理。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劳仲裁字(2010)第2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563.22元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劳仲裁字(2010)第26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