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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任小林与杭州金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林,杭州金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任小林。被告:杭州金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林与被告杭州金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林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小林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任小林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