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洪贞、张洪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洪贞,张洪银,陈述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张洪贞,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洪银,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被告陈述宽,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洪贞、张洪银、陈述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曹建国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