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汝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某,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某(曾用名汝侠),农民。委托代理人:巫义仓,阜阳市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汝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根据上诉人汝某的申请,对本案主要证据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