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巫寿全与朱其连、朱昌伟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寿全,朱其连,朱昌伟,池万寿,瑞安市塘下镇凤川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塘下镇凤川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巫寿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被告朱其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学满。被告朱昌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振仕。被告池万寿。被告瑞安市塘下镇凤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作杰。被告瑞安市塘下镇凤川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寿全与被告朱其连、朱昌伟、池万寿、瑞安市塘下镇凤川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塘下镇凤川村经济合作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寿全于2010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寿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为1171元,由原告巫寿全负担。审 判 长 林孝峰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