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谢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74号原告童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谢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斯(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