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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童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徐某。被告:童某甲。原告徐某为与被告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荣华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杨丽、江建扬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被告童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相识多年,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柯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6年5月1日生育女儿童某乙。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2008年6月被告因刑事案件被刑拘,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11月2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童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刑满释放后支付每月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每半年结算一次。3、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义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原告徐某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以证明婚生女儿童某乙于2006年5月1日出生的事实。3、(2009)衢柯巡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1份,以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的事实。被告童某甲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争取早日出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童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庭审中,原告徐晓丽某某的上述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5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童某乙。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08年10月31日被告童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徐某多次给被告汇过生活费。2009年11月2日,原告徐某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本院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徐某曾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虽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现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婚生女儿童某乙随其共同生活,待被告刑满释放后再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被告童某甲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能力抚养女儿,故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债务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被告主张的债务原告均不予认可,故对债务问题本案不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童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童某乙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至18周岁。待被告童某甲刑满释放后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每月向原告徐某支付女儿的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于每年12月30日结算并付清。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荣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