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6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60号上诉人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被上诉人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是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拖欠何某某加班费。何某某主张的2008年1月4日至2009年8月5日期间的加班费,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何某某足额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不应支付何某某加班费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付 伟贤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