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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与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宏昆,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吕振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楚桂梅,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爱莲审判员  蒋冬梅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