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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万凌化纤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旭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万凌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旭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慈溪市万凌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万。委托代理人:徐纪先。被告:慈溪市旭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万凌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旭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万凌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