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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万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62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辩护人詹某水,江西京X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辩护人詹某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孙某和张某鹏在宝安区新安中学门口被万某及另一女子以每人50元按摩一次的价格带至宝城7区甲岸村X栋501房。进入房内,万某的同伙趁机用假钱将孙某和张某鹏衣内的2100元换走。孙某和张某鹏下楼时发现自己衣内的人民币被换成了假币,就折回房间要求万某及另一女子将真钱交出来,万某及另一女子威胁叫人来打死他们。不久,万某的同伙胡某军及另二名男子就冲进房内,持石块威胁要打死孙某和张某鹏,张某鹏和孙某逃离现场。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万某犯抢劫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否认控罪,辩称自己只是负责将被害人带到房间,没有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手段。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万某犯抢劫罪。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军(已判刑)、被告人万某、犯罪嫌疑人许某旺、胖子及另一女子(后三人在逃)预谋犯罪,由胡某军专门在宝城7区甲岸村313栋租了一间房,并安排被告人万某及另一女子以低价按摩为名将客人骗至房间,趁机偷取客人的钱财。2007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孙某和张某鹏在宝安区新安中学门口被万某及另一女子以每人50元按摩一次的价格带至宝安区宝城7区甲岸村X栋501房。进入房内后,孙某和张某鹏就按万某等人的要求将衣服脱掉,万某及另一女子在帮二人洗澡、按摩期间,万某的同伙趁机用假钱将孙某和张某鹏衣服内的共2100元人民币换走。得手后,另一女子佯装接了一个电话,谎称有人查房,让孙某和张某鹏穿衣服离开。孙某和张某鹏下楼时发现自己衣内的人民币被换成了假币,就折回房间要求万某及另一女子将真钱交出来,万某及另一女子不但不交还钱,还威胁叫人来打死他们。孙某见情势不对,立即从万某手中抢过手机报了警。报警后不久,万某的同伙胡某军及另二名男子就冲进房内,持石块威胁要打死孙某和张某鹏,张某鹏和孙某逃离现场,孙某在逃离时被石头砸中手部。后公安机关在被害人的指认下将胡某军抓获。201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狮山镇X银行抓获被告人万某。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之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张某鹏、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胡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物证、书证:赃款、假币、手机、钥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裁定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万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的供述中均对本案基本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承认自己将二被害人带到房间,其余同伙将被害人的钱换走,被发现后三名男同伙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的犯罪事实,该部分供述与二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万某与其同伙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色诱盗窃,进而转化为抢劫犯罪的事实。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万某仅负责将被害人带至房间,并未实施暴力、威胁的手段,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欣哲人民陪审员  朱林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淦元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