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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储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