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储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