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立兵与周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兵,周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1573号原告:杨立兵,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峰,男,成年,住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杨立兵诉被告周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文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立兵诉称:2005年起,原告组织农民工一直为被告周峰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2007年起,被告陆续欠下原告143060元,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2010年年初(春节前),原告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承诺春节前还款,但被告在还了40000元,再次将余款搁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欠款10306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杨立兵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周峰的欠条7张,证明被告周峰共欠原告杨立兵劳务工资款143060元。2、光盘一个,证明(1)被告周峰对欠款事实确认无异;(2)被告周峰承诺在2010年春节前还款。被告周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起,原告杨立兵组织农民工一直为被告周峰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周峰欠原告杨立兵劳务工资款具体如下:2007年2月12日欠4584元;2007年2月12日欠9207元;2007年2月13日欠1800元;2007年12月17日欠17878元;2007年12月25日欠28378元;2008年9月20日欠23286元;2008年10月9日欠57927元;合计被告周峰共欠下原告杨立兵劳务工资款143060元。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2010年年初(春节前),原告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承诺春节前还款,但被告在还了40000元,但余款103060元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被告周峰的欠条7张、光盘一个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周峰欠原告杨立兵劳务工资款103060元,有被告周峰立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原告杨立兵要求被告周峰清偿劳务工资款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峰清偿原告杨立兵劳务工资款10306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40元,由被告周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