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为与被告叶某某、颜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与叶某某、颜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叶某某,颜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颜某某。原告林某某为与被告叶某某、颜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林某某起诉称:被告叶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21日,被告向浙江温某农某合作银行新河支行借款1000000���,借款期限为2008年4月21日至2009年3月20日止,原告和赵某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在银行催促下,原告代被告偿还了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305元,并有银行证明为据。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叶某某偿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20305元及利息损失(按520305元从200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某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款申请书(对私)、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叶某某于2008年4月21日向原告浙江温某农某合作银行新河���某某请贷款1000000元,由赵某某和原告林某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3‰,并约定于2009年3月20日归还的事实。3、浙江省农某信用社(合作银行)借款借据,证明浙江温某农某合作银行新河支行依约发放贷款的事实。4、浙江温某农某合作银行新河支行收贷收息凭证和浙江温某农某合作银行新河支行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林某某代为偿还被告叶某某的银行借款本息共计520305元的事实。被告叶某某、颜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被告叶某某、颜某某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叶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某某于2008年4月21日向浙江温某农某合作银行新河支行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为9.3‰,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到2009年3月20日止,并由原告林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叶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林某某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了本息共计520305元。本院认为,被告叶某某与浙江温某农某合作银行新河支行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效,被告叶某某应按约偿还贷款,原告林某某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了被告的借款,有权向被告追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某、颜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某某代为偿还的借款人民币本息共计520305元及利息损失(按520305元从200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88元,由被告叶某某、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88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立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丽人民陪审员 朱云���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管 英 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