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浙纤东商业长廊,组织机构代码:704499057。法定代表人:章瑞堂。委托代理人:陶光华。被告:高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高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