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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纸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纸品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6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纸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纸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06月08日做出的深宝劳仲龙华庭(案)字(2010)107-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纸品有限公司称,深宝劳仲裁龙华庭(案)字(2010)107-1号裁决所涉争议内容为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费。除工伤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费各分项涉及的金额未超过12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外,工伤待遇一项金额达93120元,远远超过了12个月的月最低工资之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为非终局裁决。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却将此定为终局裁决的行为是错误的,妨碍其的诉权。被申请人未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问题。××纸品有限公司称此两项工伤待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并以此为理由诉请本院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终局仲裁裁决的范畴,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故××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