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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李某甲,航天部205所退休职工。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解除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