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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杨红耀。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0年10月11日以小孩成长需要稳定家庭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