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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徐乙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729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徐乙。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徐乙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持有的浙江丽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及浙江丽水琵琶岛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以133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持有的浙江丽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及浙江丽水琵琶岛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总价值以133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729号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告徐甲、徐乙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27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陈某某持有的浙江丽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及浙江丽水琵琶岛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总价值以1330万元为限)。在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转让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