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陈某。被告:钱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新祥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绍兴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再婚,婚后未育,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还很少回家,难以共同生活,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钱某辩称:原告诉称情况不属实,我没有打原告,也并未夜不归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男方带入一子,双方婚后未育,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绍兴县柯岩街道余渚村委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且有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产生一定矛盾,造成夫妻间感情不睦,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多从维护家庭稳定及有利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耐心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