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吕志霞与绍兴县法众锈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吕志霞。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法众锈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方园。委托代理人:戴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霞诉被告绍兴县法众锈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志霞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共印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