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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杜小勇与方永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勇,方永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杜小勇。被告:方永成。原告杜小勇与被告方永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杜小勇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庭审。现原告杜小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小勇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3元,由原告杜小勇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