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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蒋某与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叶某某、张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叶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蒋某。被告:叶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蒋某与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起诉称:被告叶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13日,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杨某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2、被告杨某某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原告蒋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于2010年6月13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杨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被告叶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蒋某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叶某某、张某某于2008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叶某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交付款项后,被告叶某某应按约及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自愿将月利率降为1.5%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叶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杨某某自愿为被告叶某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蒋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