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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蒋红星与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张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星,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张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蒋红星。被告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二层。代表人张侃。(职务不详)被告张侃。(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星与被告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张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412.5元。审 判 长  柏小彬代理审判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