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旭平、孙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旭平,孙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朱耿2010.10.1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国,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旭平。被执行人:孙策。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旭平、孙策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旭平、孙策至今分文未付。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47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