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瑞奇与王滕、杨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奇,王滕,杨雪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吴瑞奇,男,194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滕,男,37岁左右,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杨雪亚,女,34岁,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奇诉被告王滕、杨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