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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桂某某与桂某某、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桂某某,桂某某,杨某某,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安吉县××天子路西端。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桂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北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红波、代理审判员金铭乐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诉称,2008年12月2日,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向原告申请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向原告短期借款40000元用于种植,借款期限从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11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6.7425‰。该借款由被告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律师代理费)。被告刘某作为保证人在该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向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发放了贷款40000元。后被告支付了从借款之日起至2009年9月20日的借款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并未如约还款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共同偿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736元(利息从2009年9月20日起暂算至2010年5月31日,以后利随本清);2.被告桂某某、杨某某赔偿原告代理费损失2200元;3.被告刘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刘某未作答辩。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如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被告刘某提供担保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2200元的事实。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刘某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刘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借款给被告,被告也应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现被告桂某某、杨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被告刘某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在《保证借款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内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桂某某、杨某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担保人刘某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予以采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之规定,担保人刘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借款人桂某某、杨某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归还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7425‰从2009年9月20日起暂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桂某某、杨某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已减半),由被告桂某某、杨某某、刘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北方代理审判员  孙红波代理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