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郭新平与牟东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平,牟东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320号申请人郭新平。被执行人牟东范,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新平与被执行人牟东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乐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