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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佐瑞仙与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瑞仙,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佐瑞仙,职工。委托代理人武军、代转花,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峰,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佐瑞仙诉被告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佐瑞仙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佐瑞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瑞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275元。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