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白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白民初字第27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2010年4月13日,被告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过审理,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江某某景某某做生意时认识后恋爱。2004年按照农村习某某行订婚仪式,同年12月27日在仙居县埠头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19日生女儿吕雁灵。婚后被告暴力打人,不尊重长辈,经常找原告吵架,殴打原告及母亲。在2009年正月殴打原告和母亲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决离婚。为此,当庭提交了医院病历一份,证明其母亲被殴打的事实。被告李某答辩称,原、被告共同经商时认识,自由恋爱,情投意合而结婚,不存在草率结婚。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在2009年正月吵架事实,但没有殴打原告母亲。今年8月19日,原告还带女儿到江西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其父母指使,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在江某某景某某做生意时认识后恋爱。2004年按照农村习某某行订婚仪式,同年12月27日在仙居县埠头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19日生女儿吕雁灵。原、被告于2009年正月发生吵架,被告李某外出到江西景某某。2010年8月19日,原告吕某和女儿一起到被告李某居住地方,但原告吕某不久又单独回到仙居生活。因双方意见不一,审理中无法达成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吕某、被告李某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予以确认。原告吕某提交的病历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殴打原告吕某母亲的事实,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一女,有了一定的婚姻基础。本案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酿成本案诉讼的原因主要是在处理家庭问题中,原、被告无法妥善处理夫妻感情和长辈亲情的关系。夫妻之间,应该互相体谅对方,换位思考,同心同德。只要原、被告珍惜多年的感情,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暂时的不和应该能够消除。为维护婚姻家庭和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吴相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溢金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