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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卓学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