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卓学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