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黎春祥、建德市浩南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黎春祥,建德市浩南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王红霞。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委托代理人:冯聪。被告:黎春祥。被告:建德市浩南家纺有限公司。原告王红霞与被告黎春祥、建德市浩南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南家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凤独任审判。后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被告黎春祥及浩南家纺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霞的委托代理人冯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春祥、浩南家纺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霞起诉称:被告黎春祥自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065000元,没有归还。经原告催讨,被告黎春祥于2010年5月5日出具借条说明一份,对于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同时被告浩南家纺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外,被告黎春祥口头承诺会尽快向银行贷款并首先归还原告借款,但黎春祥并未履行其承诺。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黎春祥立即归还借款1065000元;被告浩南家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黎春祥、浩南家纺公司未作答辩。原告王红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黎春祥出具的落款时间分别为2008年9月17日、10月14日、10月29日及2009年3月25日的借条四份,用以证明黎春祥向王红霞借款1065000元的事实。2.2010年5月5日的借条说明一份,用以证明黎春祥对1065000元的借款进行了确认,以及该借款由浩南家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被告黎春祥、浩南家纺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黎春祥、浩南家纺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下列案件事实:王红霞与黎春祥原系朋友关系。黎春祥因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曾多次向王红霞借款。2008年9月17日,黎春祥向王红霞借款40万元并写下了借条。2008年10月14日、10月29日及2009年3月25日黎春祥又分3次向王红霞借款605000元,当时均未出具借条。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交付,一直没有归还。2010年5月5日,王红霞找到了黎春祥,让黎春祥补写了后面605000元借款的借条,同时出具了借条说明,确认向王红霞借款1065000元的事实并由黎春祥经营的浩南家纺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因王红霞无法联系到黎春祥,遂于2010年6月7日诉诸本院。本院认为:黎春祥向王红霞借款1065000元以及浩南家纺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黎春祥出具的借条、借条说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红霞可随时向黎春祥主张归还借款。因此,王红霞要求黎春祥归还借款并由浩南家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黎春祥以及浩南家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黎春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红霞借款1065000元。二、建德市浩南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385元,由黎春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建德市浩南家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650元,由黎春祥及建德市浩南家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王红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