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一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久云与陈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云,陈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一初字第1473号原告赵久云,女,汉族,1968年11月0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谈子保。被告陈兵,男,汉族,1983年0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泽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陈晓,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久云诉被告陈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久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赵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久云负担。审判员 胡守珍���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