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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赵强滴塑有限公司与陈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赵强滴塑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42号原告:绍兴县赵强滴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29053-7)。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澄湾村。法定代表人:赵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杨红耀,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赵强滴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赵强滴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赵强滴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国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