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祝建军与阮风云、郑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阮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00号原告:祝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某某,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阮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虞伟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