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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祝建军与阮风云、郑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阮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00号原告:祝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某某,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阮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虞伟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