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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胡冬兰与陈凤仙、朱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兰,陈凤仙,朱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1号原告:胡冬兰。被告:陈凤仙。被告:朱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冬兰与被告陈凤仙、朱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冬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冬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冬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冬兰负担。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舜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