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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通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恒通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779号 原告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雅荷智能花园Y03栋11A。 法定代表人程宏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月玲,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陕西恒通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文景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贺文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常青二路。 法定代表人徐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川,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旭红,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通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7302.50元,下余17302.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