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戚某某、孟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戚某某,孟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保字第1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戚某某。被申请人:孟某。被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戚某某、孟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戚某某、孟某、高某某所有的价值5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孙永泉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明联村地号为44-10-636的二间一弄房屋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戚某某、孟某、高某某所有的价值5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